2013年,陈兵走进了欧术兰的生活,但很快他就发现,这家人的矛盾已经远超了自己的预期。
2014年,欧术兰的父亲和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称欧术兰用欺诈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经过法院审理,最终驳回欧术兰父亲欧勤州和母亲余永美的诉讼请求。同年十一月,原告再次上诉,但二审结果仍然维持原判。
当事人陈兵说,即使是法院判决已定,可欧家两兄弟,却始终不认。并且三天两头,找人殴打他和妻子欧术兰。
如今,欧术兰和陈兵已经被迫搬离原本的安置房,因为担心哥哥和弟弟再来闹事,前不久,他们还特意在屋外安装了监控。
因为长期的忧虑,欧术兰头上的白发,渐渐增多。父亲也在一家人打官司那年去世,欧术兰说,她一再让步,表示希望让出当年购房时房屋连带的六十平米空地,但即使是这样,两兄弟也不肯罢休。
公益律师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来看,房屋的产权的确归属欧术兰,如今有家不能回,欧术兰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公益律师:
有关房屋所有权,如果有经过法院判决,而且政府已经给你们颁发了产权证的话,这个产权应该是可以归属你们所有,但是因为居住权的问题,可能还是通过要时间来解决。因为当时你们签订的收据里面,是允许老人家有居住权。所以说房子产权跟居住权,要等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之后,由你们收回。
而针对夫妇俩被殴打,以及欧家兄弟故意破坏财产的情况,公益律师建议可以采取录音、监控等手段固定证据,并理性维权。
在莆田东峤镇前沁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记者和公益律师一见到了欧术兰的母亲余永美。说起这间安置房,余永美否认曾经收到过购房款的事情。
而欧术兰的哥哥表示,对于家里发生的这件事,必须要村里和镇里共同出面,他们才愿意多谈。
当记者和当地司法所所长,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了欧家,欧术兰的哥哥和弟弟表示,当年欧术兰用于变更房产的分家析产合约,根本没有经过大家的同意,上面父母的指纹,也是欧术兰是哄骗他们登记残疾证才盖的。
而对于欧术兰手头持有的父母写下的收据,欧家两兄弟同样也不承认。而当记者询问是否存在殴打欧术兰的行为时,欧术兰的兄弟开始有些弯弯绕了。
按照欧家兄弟的想法,他们希望欧术兰归还产权,并且再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款,这笔钱在他们看来,是欧术兰要交给老人的赡养费。
经过再三协商,欧家兄弟仍不愿让步,当地司法所的所长表示,关于此事,他们还将继续帮助协调。
1在分家析产合约上,原房屋产权人欧勤州,也就是欧术兰的父亲,同意将房屋产权分给欧术兰,合约下方还有共有人的签名和手印,以及村委会的盖章。这是不是相当于购房合同?这个合同是否也是法院认可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要依据?为什么?
可以认定为购房合同,《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可以是法院认可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我认为本案中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要依据更重要的是房屋的产权证。《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这套房子属于安置房,那么欧术兰的父母是否有权反悔?
安置房通常指的是一种补偿性的房屋,土地取得一般通过划拨方式,也就是没有交土地出让金,在交易的时候一般会受到时间上的限制。除此之外,与商品房并无太大区别,既然当初她与父母已签订买卖合同并就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算反悔也没有什么作用。
3根据目前掌握到的证据,欧术兰是否像她母亲说的那样,有欺诈的行为?欧家的矛盾应该如何解决,能给点建议?
这个案件已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且判决也已生效,要说有欺诈的行为怕是证据还不足。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都是同胞兄妹理应彼此爱护理解和包容,还是建议协商解决。当然如果欧术兰母亲还是认为有欺诈行为,可以走民事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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