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主张优先认购权?:这个只能说没有法律依据。所谓的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股东不能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主张优先
这个只能说没有法律依据。
所谓的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股东不能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主张优先认购权。
2不能。
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原股东的比例性利益,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其权利的范围不应超过其实缴出资比例的范围。股东主张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增资份额享有优先认购权没有法律依据。
实践中,有主张类推适用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以保护公司人和性为由,主张股东享有优先于第三人对增资认购的权利,这种主张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首先,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优先购买权与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性质、行使程序、救济途径均不同,无类推适用的基础。
其次,公司增效扩股方案应当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吸纳第三人投资是股东会生效决议的结果,自然不损害公司的人合性。
最后,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并没有因为第三人认购出资而受到影响。股东主张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权,实际上是在排斥第三人参与竞争的权利,对第三人的影响甚巨,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无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应类推适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综上,新股优先购买权与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两项完全不同的权利,不可混为一谈。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购的增资份额主张优先认购权,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