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什么?影响你买保险吗?:谢谢邀请!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
谢谢邀请!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偿付能力是保险人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
我国《保险法》里面对于保险公司监管非常严格,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会有非常直接的措施介入,最严重的也就是监管机构直接接手保险公司的经营了。
《保险法》138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会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法》144条,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可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接管,但是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可以看到,如果一家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时候就有国家队直接出手接管了。现在我国被接管过的或者正在接管的保险公司有“新华人寿”“中华联合”“安邦保险”,但是各位爷看到,现在并没有因为被接管而使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失。
如果被限制新业务,就是有可能它的保险你是买不到了。就现在的市场环境来看,有一些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太快也会导致偿付能力不足,但是并不是说偿付能力低就代表着这家公司没有发展,这两个概念不是正相关的。
至于已经买过的保险,完全不用担心,即使最后因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保险公司也会被保险监管机构接管的,你的保单也会随之被接管的。而保险又是按照合同来赔付的,你不用担心,如果未来这家公司经营的确实超级烂,也没有关系,国家会给你兜底的,请放心。
了解一下这家公司,就就会打消你现在对保险的疑虑和未来对保险发展的悲观。
大胆放心的购买保险各种,未来保险公司发生什么保险事情,你的保险保障是有兜底的。
22016年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下简称1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发布了第一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并未发布正式文件。
此次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再次就修订1号令征求意见,拟综合发挥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银保监会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共36条,在偿付能力管理之外补充了市场约束与监督、监管评估与检查、监管措施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修订。
1、吸收偿二代的原则性、框架性要求
在2016年以来偿二代的实施成果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偿二代的监管框架、监管原则与监管指标。
从监管框架看,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定量资本要求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定性监管要求主要通过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则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从监管原则看,征求意见稿承袭了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构建外部监督与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
从监管指标看,征求意见稿拟应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指标标准,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位一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保险公司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征求意见稿拟结合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符合定量资本要求、不符合定性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拟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指定了四项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七项(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原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监管措施实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应对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依法接管的行政措施外新增了申请破产这一市场措施。这可能将打破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尚未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带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意识的增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市场约束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制定了监管措施,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审计师以及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体义务履行。
3、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为构建外部监督与保险公司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也着力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从公司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 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等;从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且监管措施也包括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这将构建宏观、中观、微观一体化的保险公司治理体系,全面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梳理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其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旨在充分发挥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从偿一代到偿二代,我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从1号令到征求意见稿,我国不断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正式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更强监管,保险市场风险被更有效防控,保单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维护。
3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债务就是责任准备金,也即是我们购买的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所以简而言之呢,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上就是指保险公司赔偿我们合同约定责任的能力。
我们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合同,买的不是一堆纸,而是未来如果发生合同约定的状况保险公司就赔钱给我们的承诺,偿付能力就是指兑现这种承诺的能力。
所以偿付能力还是很重要的,谁都不会想要买了份保险,将来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情跑去找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跟我们说对不起,我没钱,赔不起.....
但是,现实是,我们其实不大用去关注偿付能力,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有国家从制度层面去帮我们管理了。
我们国家的保险公司监管其实是最严格的,在某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之前很久监管机构就会开始介入了,会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会要求停止新业务或者新机构的开发,再严重会进行接管,我们的监管系统是有效的。
2、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变动的过程,加上我们的合同赔付也是不确定的(不确定赔付时间不确定赔付金额)两相叠加的结果就是,过度关注现阶段偿付能力其实是无用的。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每个季度公布一回,但是将来的事情说不准,谁也不能保证现阶段稳定的偿付能力将来一定稳定,或者现阶段飘红的偿付能力将来一定继续飘红。当然你可能会说现阶段稳定的公司,将来稳定的概率可能会更大些,或许如此,但也不尽然。
在严监管之下,要真还能出现问题,多半就是黑天鹅,谁也不能预料到它到底来自何方,从现阶段的偿付能力也不能看出个所以然。
我们关注买保险之时的偿付能力其实是无用功。
3、因为有监管在,它通过制度设计保证了,最坏的情况下,我们的合同也会有确定的保险公司来赔付。
说实话,对于我们普通人,我们之所以会关注偿付能力,到底是因为啥?
难道真关心这个公司的经验状况?
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吧。
我们不过关心这个公司将来有没有钱赔给我们,不得等保险事故发生了找不到人,没人赔钱,对不对?
我们担心,监管机构更担心,实际上监管机构是跟我们普通消费者站在一方的,也不希望我们的保险没人管,所以它通过制度设计来保证不管什么情况发生,我们的合同都有确定的保险公司来管,有兜底措施。
所以我们买保险的时候,只需要知道写在合同里面的内容是确确实实可以保证的就可以了,剩下的就交给监管、交给时间、交给市场。
倒是保险合同上到底写了啥其实更重要,把我们的时间和精力更多的偏向于需求分析找到我们现阶段的保险需求点,和确定适合的产品上头,至于保险公司丢给国家操心即可,它不影响我们购买保险。
4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履行其所有合同的能力,也可以说是偿债能力。
若偿债能力不足怎么办?
1、增加资本金,减少分红
2、限制董事会,高管的薪资
3、限制发布广告
4、对分支机构增设,业务范围,新业务开展也有限制
5、拍卖资产
6、限制资金运用
7、调整负责人
等等,保监会会在此方面进行监管
其实我们可以看出,以上条款中并没有损失我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我们没必要对此多加关注。
这里有小伙伴可能会问了,不考虑保险公司利益,那保险公司破产了怎么办?
根据《保险法》92条做出解释:
1、人寿保险公司破产其责任准备金,保险都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
2、不能转让的由保监会指定转让
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受保险公司继续维护
4、保单仍然有效
我们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最应该关注的就是险种及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的规模,经营状况对我们影响不大。(连破产都有人接盘,没在怕的???)
5
各大保险公司公布了2019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数据,网上整理了十几家常见人寿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数据,详细见下图。
什么是偿付能力?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简单地说,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兑现保险合同责任的能力,所以偿付能力越高的保险公司无法支付理赔金的风险越小。
这里有个计算公式可以更好的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充足率 = 实际资本 ÷ 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要求,是指为避免该保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在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下,该保险公司所必须持有资本的最低限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为避免某保险公司面临经营瓶颈,监管部门要求该保险公司必须持有资本20亿元(通过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所设定的评估公式计算得出)。而实际上,该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资本为80亿元,远远超过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20亿元,80亿元÷20亿元=400%,即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00%。
那表格当中为什么又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成了“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呢?
首先,这些名词出现在2012年。那一年年初,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提出要用3至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该体系用来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核心指标,类似银监会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因此在偿二代下,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有三个(即表格出现的三个衡量标准):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二者的区别在于:后者的资本构成中含有附属资本,来自险企发行的次级债、资本补充债券等工具。
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因此,从表格当中可以看出来, “百年人寿”偿付能力相对较低 ,相应地,可能会有未来包括理赔金及退保金支付风险的问题。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什么问题。
这时就有人会问,既然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健康运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那是不是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产品就越好,就一定不会出现赔不出钱的情况呢?
答案是否定的!
偿付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单的安全性,但绝不是越高越好。
其一,偿付能力太高,可能说明这家公司开展业务的时间不长,或者资金的运用能力较低。比如大家经常会发现一家开业不久的保险公司,其偿付率远超老牌的保险公司。 但随着市场的拓展,客户越来越多,偿付能力就会降下来,因为监管成本越来越高。
比如在2019年第一季度排名第二的“复星保德信”是2012年创办的公司,偿付能力就远超过“平安人寿”这样的老牌公司。
其二,保险公司经营的是概率,一切只能根据经验假设来计算。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天灾人祸,导致风险的真实发生率超过了预计的6倍,所以就算60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一样可能赔不出钱来。
消费者投保时,需要特别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吗?
理赔师建议,在购买产品之前,是需要了解一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可见低于保监会规定的100%安全线,就是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监管部门会督促其尽快回到安全线以内。实际上如果一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120%,就已经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了,会被保监列为非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长期重点关注。
而保险公司除了经营风险外,同时还经营投资,而已经用于投资的支出不计入偿付能力的资本中。
也就是说,偿付能力低的公司,通常情况是投资支出比例较高的公司,偿付能力高的公司,通常是投资支出比例较低的公司,更高的投资支出比例可能带来双向的结果,既可能大赚特赚,也可能大赔特赔。
再说得简单一些,一家保险公司如同一个家庭,这个家庭会有房产、股票、基金、汽车和现金等,现金就代表这个家庭的偿付能力,即随时就能拿出钱来还钱的。作为一个家庭,手里要有现金,但是不能都是现金,如果都是现金,那么这个家庭的投资理财能力就太差了。所以,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太高的话,可能不是一件好事。
本文结论: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中国银保监会关注的事。
老百姓投保保险时,应首先关注产品的性价比。
——来自微信公众号人民理赔师,头条号广州山海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