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李龙、李军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全国扫黑办督办、自治区公检法联合督办的被告人李龙、李军、李丰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涉及犯罪、违法事实29起,触犯8个罪名,一审宣判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龙、李军、李丰通过笼络同乡、纠集同道、结为利益共同体等方式组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通过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获取犯罪资本,随后进一步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并通过敲诈勒索、扰乱经营秩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本地娱乐场所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给组织成员分享,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使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该组织长期在南宁市实施犯罪活动,干扰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干扰和破坏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破坏南宁市经济。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龙、李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者罚金,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