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大名领国制
大名们废除迄今国内各种传统的土地所有关系。他们没收了庄园土地,并以武力和政治手段迫使在乡武士臣服后,将其土地收归已有。然后以其中一部分留作直辖地(“料所”、“御藏入地“),派代官管理,将剩余的一部分寄进给归顺自己的寺院,将剩余的大部分以知行地(封地)名义分授给自己的家臣。获得知行地的家臣必须绝对服从自己的主君,负担军役和其他义务。
大名对自己的家臣实行严密控制,经常派出密探监视家臣行动,并在自己制定的本国法律——“分国法”(“壁书”、“家法”、“度法”)中为家臣行动设下许多规定。例如禁止家臣自由处理知行地,知行地只能由一子继承,这是为防家臣经济削弱之故;禁止家臣之间互相攻伐,以防内扛;要求女儿结婚不但须经父兄同意,也要得到主君批准,以便把女儿当作大名间政略结婚的工具,等等。违反这些规定要受到严罚,甚至酷刑加身。
由此可见,战国大名彻底摆脱了幕府的束缚,以武力创建自己的领国,取得领国的土地最高所有权,并且以绝对统治者身份在领内实施自己的统一法律(“分国法”)。这就是说,战国大名是以武力为支柱拥有真正独立的领主权的。守护大名虽然也曾走上领国私有化的道路,但是由于受幕府的限制,并未能取得完全独立的领主权。战国大名领国制与守护大名领国制的根本差别就在这里。
军事制度与农民政策
这些战国大名,因为是在农民起义烽火遍地燃烧、统治集团内杠迭起、封建秩序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在争夺势力范围的斗争中兴起的,所以为镇压农民反抗、稳定封建秩序,以及为在大名争霸中战胜对手,在自己的分国统治上都采取集权统治扩充分国经济军事实力为内容的“富国强兵”方针。
上述对家臣实行的严密控制,是战国大名实行集权统治的需要,也是贯彻“强兵”方针措施的一部分。由于采取了这种措施,各大名都经常保持着一支等级森严、封建主从关系很强的庞大家臣团。按各自经历,家臣被区分为“同名”(同族)、“谱代”、“外祥”三种。家臣之下有“郎党”、“仲间”、“小者”还有战时从农民征来的“足轻”(步兵)等各种等级。在军事编制上,家医按各自所持武器被分为几组,各组置“组头”,隶属于“军奉行”。“组头”同其下的下级武士之间的关系由“寄亲”(义父)、“寄子”(义子)这种拟制的父子关系来加强其封建依附性。起初,这些家臣都住在自己的知行地。16世纪中叶后,随着战争规模扩大,火药武器的采用以及从一骑单打向集团战法的发展,产生了对军队施行长期集中训练的需要,家臣团便被移居大名城下。“足轻”也终于被编进常备军,列入家臣团末端,开始离脱农业生产,即“兵农分离”。这一过程后来由丰臣秀吉予以完成。
由于拥有强大的家臣团,大名们加强了统治农民的力量,强化了封建主专政。对待农民,大名们还推行种种强制政策:为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供他们搜刮,便剥夺了农民迁徒、处理农地的自由为防止农民武装反抗和保证年贡的征收,便收缴农民的武器并把农民的自治团体“物心”变成基层的统治工具,即在农村组织“五人组”(5户为一组),实行组内交纳年贡的连环保制度。为确保农业劳动力和增加年贡收入而采取的另一项重要措施,便是自16世纪上半期部分大名开始实行“检地”。“检地”就是对分国耕地的面积、质量等级、稻米产量和耕种土地的农民,按村实行调查登记,借以按等级标准确定年贡征收额,按一地一佃农原则落实年贡完纳人。本质上这是一种加强掠夺农民的措施,但同时由于此举使农民同直辖地的大名领主、封地的“给人领主”直接发生关系,废除了层层中间剥削,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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